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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lger Magel教授(德國慕尼黑工業大學)

 

土地是大家共有的資源,不能任意利用。

土地管理在德國是很重要的主題,因此我也用這個國際的用語「土地管理」,我也有開這個國際學程,北京大陸已經有滿多學生參與這個國際學程,我長年是土地測量和土地登記的主席,因此也很習慣這些用語要怎麼用英語來表達,從這張投影片,演講內容一直是在人群、土地、空間、政治有關,投影片二,一位墨爾本朋友所發展的模式,土地被視為一個有限制的資源,而在台灣會更為嚴重,因為我們人口密集度更高,一個社會發展更極致,就更會有土地發展的問題,衝突會升高,法律人通常沒辦法解決這樣的衝突,鎮長會提出來,至少在法律上是沒辦法解決的,在德國上,法律人也要多學習如何調解,只要我們談論到土地的使用,都會和投影片最後一個圈圈有關連,土地在台灣是一個商品,土地也是一個富裕的東西,可是土地也負有他的公共任務,是大家共有的資源,大家可以之後慢慢閱讀,這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最重要的一個決定(投影片3),判決中明確界定,土地不是大家可以任意利用的商品,在1967年,之前那個判決舉有領導性的作用,也因此在1967年的溫哥華會議中完全運用這個概念,這不再只是德國的一個想法,儘管在大部分的國家都認為這個很難確實實踐,從投影片4也可以看到,土地是怎麼受到各種利益所影響,可以看到有越來越多的土地交易型態,在台灣當然也是如此,此外況在中國大陸也是同樣的情況。

 

土地政策兩面向:土地的永續使用與土地的正義分配。

現在就是要介紹德國有關土地政策的概念,我跟我的學生教導時有兩個方向,涉及分配和(聽不清楚,照後面的演講內容,應該指的是永續使用)每一個正常的社會都必須注意這個,南美洲就此而言是很不足的,因為他們沒有注意到這個面向,菲律賓也是生病了,菲律賓的總統可以佔用幾千公頃的土地是有問題,我只是一個陳述真實的教授不是一個革命家,教授必須陳述真實,我要再次強調土地政策的兩個面向,一個是土地的永續使用以及土地正義的分配,那土地的政策是藉由法律來加以實踐,例如說自然保護的機關也需要法律來達到自然保護的效果,我們需要有關土地交易的法律,在德國的話就是我們的不動產交易法,以及其他法律,在我所有的參訪經驗中,我去一個國家時都會先瞭解財產權的體系是怎麼樣子,這也是台灣和中國最大的差別,台灣和德國有相同的土地財產權私有化的體系,可是中國大陸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開的,當然在相同的體系就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,這是我們一開始要瞭解的。非洲部落的國王,擁有所有土地的所有權,在此強調照片裡所有的女士,包括在座的皇后們也擁有土地所有權,身上的東西也都是純金打造,迦納這個地方是土地共有的財產制度。

 

財產權負有義務,並不是毫無限制的。

現在我們回到羅馬法的私有財產制體系,這個是聖奧古斯丁訂的,「一個不重視其公民財產權的國家,同於一個組織性的土匪集團」,德國基本法14條,鎮長有他是最主要的依據,財產權在此並沒有被定義,他在這裡只有提到透過法律來界定他的內容,我每到一個國家就是先看這個國家的憲法,就是在台灣,憲法肯定也有一條關於財產權保障的規定,所以基本法14條應該不會讓人驚訝,真正讓人驚訝的應該是第二項,因為在英美法系的國家是不會看到的「財產權負有義務」,財產權社會拘束這個意義,就美國而言,人民可以做所有他想做的事情,澳大利亞的環境部的部長曾就教於這個第二項,澳大利亞和美國想法一樣,為什麼會有社會拘束?他們認為土地利用是毫無限制、毫無界線的,因此也有很多環境上的損害,因此有澳大利亞專門研究第142項。

 

「對於土地神聖的權利」:源自於法國大革命

第三項就是在規定徵收,也就是在台灣很被熱烈討論,現在在中國大陸也是如此,可是在中國大陸的討論不是在他所偏好的意義下討論,在大陸通常都是短而無痛的,他們的共同點,對於土地徵收不是很直接的被提出來,我們是否知道土地徵收在英文有其他的使用方使嗎?這個用語太直接太清楚了,大家應該知道土地徵收的源頭是什麼,就是法國大革命,在法國大革命中提出對土地神聖的權利,但是如果是在國家的利益之下,這種土地神聖的財產權利就可以被干預,徵收會涉及兩個面向,容後再述,土地徵收是什麼時候可以做最終最後的手段,第二方面如果土地徵收加以執行,她的補償要怎麼進行,土地徵收是和土地管理、土地測量有關係,也就是土地徵收不僅是和法律人有關的,剛剛教授提到的德國基本法的問題,是作為整個土地政策的最高位階,民法典,日本是逐條的翻譯過去,然後流傳到台灣和韓國,這一條就是和財產權相關的規定903號民法典,對於財產權有自由空間的使用只要不會影響到其他人。

 

德:社會拘束 v.s 美:沒有任何界線

「社會拘束」這是一個文化史上的成就,也就是一方面來講,財產權是自由的,另一方面也是要遵守一些法律上的規定,例如在台灣來講,會禁止台灣的農民燃燒稻草,因為台灣農民他可以說我想做任何想做的事情,也可以禁止農民去使用農藥,如果他這個土地是供應大台北水源的地下水源頭,法律的限制是源自於這樣社會的拘束,所以問題是說,到底可以限制到什麼程度,在長年和美國合作的經驗,只要他一提到生態學或是21世紀議程的話,美國就會說他是一個自由的國家,他們想對土地做什麼事情事不受規範的,所以可以理解為什麼美國不簽根本哈根協定、京都議題書,所以最後根本哈根失敗收場,歐巴馬最終也是失敗了,都要歸咎於美國這種沒有界線的想法,面對他們的學生時,都希望他們學生瞭解這些問題的根源,而不是只是瞭解法律的規定。

 

財產權限制有三種不同的型態

財產權限制有三種不同的型態,他是形容幾公里長寬的相關判決,可是法律人只提到很簡短的,等下會提到幾個經典性的相關判決:

第一種型態是不需要補償的財產權限制型態。這個判決,這個所有權人擁有非常漂亮的樹林,所有到這個村莊的人都非常開心有這片美麗的櫸木樹林,土地所有權人想要砍掉這片樹林,但被法院判決是被禁止的,所有權人希望有金錢的補償,因為他賣掉這些櫸木可以賺取很多利益,可是這個判決卻決定所有權人不但不能砍樹,也不能得到任何的補償。

第二個態樣是可以補償的形式。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施肥,因為土地下方有地下水水源,但不能施肥收成上會有一定的損失,在這個案例情況下是可以得到的補償。

第三個態樣是土地徵收的情況,等下才會提到。

這些案例在慕尼黑的課程都必須要聽,處於在這種緊張關係中:私人的權利和公共要課予的負擔,在台灣只要涉及土地徵收都必須要小心謹慎,之前已經才到法國大革命就說他是神聖財產的權利,德國的法官也是這樣形容財產權的保障,1968年的判決,財產權是人格權的自由使用範圍,這樣的一個陳述,是美國人非常鍾愛的,但其實這只是一個面向,財產權還是具有一個限制的規定,這之中的藝術就是一方面能夠讓個人對財產權有責任性的使用,可以同時兼顧到公共利益,可是今天研討會並不是大學一般的課程,而是和學者專家一起的一個討論,各位只要知道在德國是個怎樣的情況,或者是在台灣是可以考慮到什麼樣的部分,因為我們具有這樣的優勢,我們都是在一個比較高層次發展的階段,因此就土地有許多種不同態樣的情況要處理,而且也是我們長期身處在一個自由的社會,習慣於行使這些權利,台灣還是一個非常年輕的民主國家,因此也就擁有小孩子才有的病態,請大家不要生氣,其實也是有很多正面的面向,我們在最後還會做兩人這週在台灣行程感想的總結。

 

權利、責任和限制,3R缺一不可

投影片是權利、責任和限制所行程的一個三角形,三個R,這個概念我們可以馬上應用在台灣,這三個R,作為規劃者都可以使用這樣的概念,作為一個做決定也可以使用這個概念,行政院長同樣也可以使用這樣的想法,反之他若只想到之前四個P的話,尤其是第四個P權力的話,他沒有先去關照這三個R的話,就容易陷入濫用權力的問題,從這個表中,可以知道土地的文化佔多麼重要的角色,在這個國家文化發展的進程,也因此他之前會提到美國的這個例子,在美國幾乎沒辦法談論責任這個部分,在德國卻幾乎只有談論責任這個部分,甚至談論過多,也因此這些所有土地權人都會聯合起來提起訴訟,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協會,其他環境保護者、鄉鎮長等等越來越去限制這些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,大家之後可以慢慢念這個三個R,更重要是三角圖形,這就是存在這樣的觀念,舉世可以通用,當他在去其他國家當任諮詢時,都會用這三個R,在那邊這三個角在柬普寨完全看不到這個概念,在那裡不知從和開始、非常混亂,因為要先讓人民成為土地所有權人,才能進一步進行限制,所以他們人民對政治感到失望。四個黃色框框的圖表是個很好的圖表,如果台灣是想要成為一個永續發展的國家,要先去蒐集這樣的資訊,知道永續發展、空間發展是怎樣的方式,是否已經有和土地使用的相關法律規定,如果有的話,就要去討論為什麼這些法律規定沒有辦法去確實實現,是因為有很差的土地行政部門、欠缺土地管理的可能性?這個體系是非常棒的(四個黃色框框)!同樣可以適用在台灣、非洲,已經適用在德國,這張投影片大家以後可以多加閱讀,非常層次性的哲學,他們的思考是非常複雜的。

 

土地徵收=右下角最後最後的手段

我們也區分了靜態的與動態的土地資訊,靜態土地資訊也就是誰擁有什麼、以及怎麼使用,只要他到一個國家就去詢問有關相關地籍的問題,去看土地登記簿、有些關家地籍和土地登記是在一起的,在高度發展的國家,在她的地籍中,也可以看到土地所有權人的部分,也就是地籍多重功能的部分,現在提動態土地資訊,有兩個步驟,首先要先確認改進現有的狀況,例如在土地上要興建一條新的道路, 所以第一步必須對道路進行規劃,如果一個道路並沒有連接到土地的話,根本就沒辦法建道路,所以要先去考量如何取得土地,「德國土地規範體系」,左邊是司法的領域,右邊的是公法的規範領域,左邊的司法領域,如果在私有土地興建道路的話,土地所有權人通常會獲得補償,如果在司法這個部分,他不願意提供土地就必須提出土地的交換,國家要拿出其他土地進行土地交換,如果所有權人也不想要你提供的土地的話,這時候公法上的手段就提供了進一步的作法,這時候可能就會進行全面的土地重劃,就是將土地做重新的排列,重新做土地規劃,讓所有權人的土地不會位在道路上面,這在德國常常使用,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有很多意見的話,會這樣去用,也就是這是一個具有威脅性的土地徵收,如果這樣一個土地徵收沒有用的話,會再進行一次土地重劃的程序,也就是讓原有所有權人較少的失去自己的土地,在另外一塊獲得更有利益的土地,最後做直接的就是土地徵收,也就是直接把所有權人取走,再加以補償,也就是土地右下角,就是直接徵收這個手段,讓學生知道這是所有最後最後的手段。

 

「台灣所有的土地管理只在土地經濟的部分,但是土地重劃可以用在公領域上、公共福祉上」

先介紹不用土地徵收的土地管理方式,這是一個小河,如果雨下很多,小河就會氾濫,雨下很多的時候,土地上的農民是把土地擴展到小溪的旁邊,如果當雨下太多,農地會積水,這些農地上面可能使用很多肥料,水的品質因此而受害,有兩種方式可以解決,自然保育者說你不能再使用肥料,整個土地的分配就會維持目前的狀態,不會改變,只會有義務性的賠償措施要做,這其實對自然保育者不是很好的作法,他們想讓小溪有更寬大的流域,下面圖片是土地重劃的情況,規劃出氾濫區,上面是沒有農地在耕作的,農民就要移居到其他塊,跟流域不再有關連,甚至到田的旁邊還興建道路,讓水淹起來時不會到房子裡來,舉這個例子的原因是因為他有印象,台灣所有的土地管理只在土地經濟的部分,但是我們透過這個例子,土地重劃可以用在公領域上、公共福祉上,如果他是台灣土地重劃的老大,他會持續用這種方式進行,他自己在巴伐利亞也都這樣用,只是德國和台灣不同之處,公部門來的批判比較少,農民並不是如的重要,如果想要對農業有貢獻,也對其他公共有利的話請用這種方式。

 

土地徵收之於土地秩序

我現在他要舉最後一個例子,土地秩序怎麼運用在土地徵收上,也許各位在台灣也有聽說,德國有個大的抗爭,人民抗爭火車站的興建,現在是要談論鐵路的連結,等到他回到慕尼黑時,他會搭過時速248公里的高鐵,德國沒有任何這樣的鐵路,德國的鐵路無法承載這麼高的速度,這張圖說明,火車的路線從司湖家特到慕尼黑會通過農地,造成很大的反彈,土地的談判、協調失敗,最後以公共利益為徵收方式,徵收是規定在德國基本法的14條第3項,土地徵收有兩個,對法律人來講就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東西,不用考慮太多,不管是依法徵收還是行政徵收,行政的徵收是最常被使用的,在德國如果要進行土地徵收其實是要有一個法源,自然保護法也有土地徵收相關規定,公路計畫提出了土地徵收,土地徵收提出了什麼樣的意義,也就是這條路上的土地所有權人都要交出她的土地,可是土地徵收使用了一種公共事業的徵收,「黃色是重劃之前公訴公路開發單位先在自由市場以市價買下土地」,身為土地管理專家來看這張圖,他們的確買了買好的土地,在高速公路的路線上他們已經買得差不多,但很可惜還是沒有連接起來,可是他們沒有辦法再取得中間無法連結的地方,後來他們採取方法是:買了一些路線以外的土地,現在真正展現公用事業重劃的優點,也就是說把這些散落在其他地方的區塊,填入這些還沒有變成黃色的路段部分,在黃色路段這些白色區段土地,他們可以使用外面黃色區塊的土地,這樣一個程序,他的使用不是給特定人的,通常一個土地重劃是私用的,所有土地所有權人都擁有權利去要求等職的補償(土地),字義上來說這樣建成的高速公路,就可以透過直接的分配,而不需要去做高速公路的繞道,賣地的人就會變成劣勢,因為他們沒有額外獲得土地,獲得土地的人就擁有某種程度上的優勢,透過這樣的方式,就不用去進行真正的徵收,建高速公路人和被高速公路透過的所有權人都可以買地。這條道路切割了許多土地、灌溉水路,如果沒有進行土地的重劃,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就被高速公路切成兩塊,可以看到整個地景的秩序,重新再提一次例子,如果沒有進行整體的土地重劃,所有的土地會因此而切散,如果他是這塊土地的所有權的話,他土地被切割就再也沒辦法使用該塊土地,經過土地重劃後,他就擁有完整的土地可以使用,想對法律人說,公共事業的土地重劃也可以做都市計畫,也就是不只是在農地的部分,所有的專家都要很清楚這些可營建計畫,也叫跟鄉鎮市長有很緊密的合作,瞭解他們的想法,鄉鎮長和土地專家對民眾都負有義務、對法律、永續發展都負有義務,我們必須提供給後代有價值去生活的土地,土地政策、土地管理、土地權利和我們日常生活都密切相關的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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